有时候由于房产的特殊情况,而无法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需要留待离婚后,房屋具备分割条件时再另行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才能解决。本离婚律师在处理此类诉讼时发现有些法院,尤其是北京之外的一些地方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而非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这种做法,本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下面以本律师曾经及正在代理的两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为例说明如下: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河北省廊坊市。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男方)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离婚时未分割上述房屋。鉴于女方常年生活在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于是本婚姻律师代理男方向廊坊市的法院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然而,在立案时,负责收案的法官表示:虽然被告生活在廊坊市,但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应由北京市海淀区的法院管辖。对于这位法官的观点,本律师并不认同,经过一番交涉,廊坊市的法院最终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审理。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是本律师正在经办当中的一个案件。其案情与第一个案件类似。双方在离婚时也因各种原因而未分割众多房屋中的两套。一套在郑州市中原区,另外一套则在海南三亚。我方向被告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立案庭同样以“专属管辖”为由要求我们将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的房屋从起诉书中剔除,否则他们便无法受理。

对于中原区法院的做法,本律师自然也无法认同。理由很简单:本案虽然是请求分割房产,但其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所以其属性仍然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并非单纯的不动产物权类的诉讼,不能生搬硬套地按照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制度来处理。

换个角度来看:假设中原区法院的专属管辖理由能够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适用,则在所有离婚案件中,法院也均应该将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坐落地却不在本法院辖区内的房屋,但一律剔除出去不予分割。然而,在现实中却没有哪家法院会荒唐到如此地步。任何法院都会在判决离婚时不考虑房屋坐落地,而一并解决具备分割条件的房屋。由此可见,郑州市中原区立案庭的不受理的理由是非常荒谬的,根本禁不起推敲。

为了避免此类对法律的曲解而造成法院错误地适用专属管辖的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5年便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基于同样的道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过类似的规定加以明确。